2005年10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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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过4年找“后账”因果鉴定是必需
冯霞

  情景再现
    4年前,陈师傅驾车途中被路边(国道)倒下来的一棵树砸中车身,当时有几位乘客受伤,经医院检查没什么大碍。其中一位老人感觉不舒服,去了一家乡镇医院住院。之后,医院认为可以出院,但老人的儿子写了一份协议,说今后如果他母亲(当事人)头痛,还要陈师傅负责。陈师傅没多想,在协议上签了字。
    一周前,老人的儿子找到陈师傅,说他母亲现在头痛,要住院治疗,根据4年前的“协议”要求陈师傅给他几千元钱一次性了结。陈师傅认为,交通事故已过去4年多了,现在头痛与当时的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,当年的协议也显失公平,故不愿出钱。
    
    律师分析
    建元律师事务所李湘军律师认为,首先要证明该协议是为处理4年前的交通事故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。根据协议,“当事人头痛”必须是由于4年前的交通事故造成的,陈师傅才承担责任,这就需要对方当事人证明这一点。所以,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,只有经过有关机构的鉴定,确认老人的头痛是由于4年前的交通事故造成的,陈师傅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